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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2年5月,时为峰峰矿区人民检察署。1954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峰峰矿区人民检察署更名为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1955年2月,峰峰矿区改为省辖峰峰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改为峰峰市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邯郸市、峰峰市合并,恢复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隶属于邯郸市人民检察院。1958年7月,检察院与矿区公安局合并办公。1959年12月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独立办公。“文革”期间,检察院被撤销,检察工作中断,刑事检察由军事管辖委员会政法小组承担。1978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78)21号]文件规定,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

  峰峰矿区检察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7个,在职人员6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22人、检察官助理19人、司法警察5人、检察技术人员4人、司法行政人员9人、工勤人员2人。本科以上学历干警占比96%,干警平均年龄39岁。在创先争优的历程中,峰峰检察人秉承“敬业,创业,乐业”的峰峰检察精神,铸就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业绩,曾经连续两次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并荣获“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提名奖”、高检院集体一等功、“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全省先进检察院、集体二等功等荣誉,2014年4月,被高检院、人社部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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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祖国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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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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