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王某千里迢迢从江苏南通赶至邯郸市峰峰矿区,本想与张某谈一笔大买卖,不料二人来到峰峰矿区一民房后被张某等人劫持,二人随身携带的钱财和银行卡全部被劫走。
2012年8月初,张某在网上查到了江苏省南通市销售无极防爆灯的袁某的联系方式,遂产生了劫取其钱财的想法。同年8月4日,张某在邯郸市峰峰矿区租下一民房,以采购无极防爆灯签订合同为由将袁某及同行人员王某骗至其先前租好的民房内。在该房屋内张某伙同他人使用尖刀威胁王某、袁某不许反抗,并使用尼龙绳将王某、袁某绑住劫走二人随身携带的现金4500元,张某见劫取的现金较少仍不满足,又以向袁某、王某泼硫酸的方式相威胁逼迫二人说出给自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张某在获取银行卡的密码后通过取现、消费的方式共计劫取21618元。2012年8月11日,袁某、王某趁看管的劫匪松懈从窗户跳出逃离现场。
张某等人的行为给袁某、王某带来极大的恐慌,其行为已涉嫌抢劫罪,该案已由峰峰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