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宣判声在法庭响起,一颗颗悬着的心终于落地。出庭的受害人们向峰峰检察院的公诉人投来了感激的眼神,他们感慨地说到“我们分不清啥叫集资诈骗,啥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结果出来,才知道刑期上能差好几年。感谢检察官啊!”
这是一起什么案件呢?
2016年5月,筑源房地产公司注册成立,并以集资名义,骗取涉及17位受害人在内的资金57.3万元。8月25日,公司的老板王某以外出取钱为借口“跑路”。对于峰峰矿区和村镇的17位老人来说,攒了一辈子的钱就这样没了,茫然无措间,他们把希望寄托在了峰峰矿区检察院的公诉人身上。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呈井喷式爆发,这类案件涉案金额动辄高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且被害人众多,他们有的四处打探消息,有的聚众上访,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峰峰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检察官带领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
在听取公安机关的案情分析后,公诉人遇到了第一个难题——案件的性质。本案究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这两个不同的罪名,不仅量刑标准不一样,侦查方向、取证重点也不一样。通过介入侦查,我们初步判断,筑源公司成立以来从事的主要活动就是面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且没有经营的实体,王某随意、滥用集资款,抽逃、转移资金,携款潜逃,应当是集资诈骗。但是,这方面的证据却比较薄弱。于是,我们立即与公安机关召开了联席会议,引导他们全面搜集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
2017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向峰峰院提请批准逮捕。根据公安机关提请的证据,王某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基本勾勒出来。
公诉人凭着职业敏感,为了防止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单位犯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理由推脱,进一步向侦查人员解释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用注册公司犯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公司设立后所从事的主要活动是不是违法犯罪活动。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主要的区别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是否存在真实投资项目、行为人的偿还能力、资金的运作模式以及资金的用途等方面。在公诉人近乎“较真”的监督下,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案件得以顺利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缜密的举证、质证,最大限度还原了案件事实:即虽有房地产项目的虚名,可租赁的土地压根没有施工;辩称把巨额资金投入到安阳建柴油厂,但证据显示,该厂只投资了2.7万元,且一个月后因污染严重被勒令关闭;骗取被害人的57万余元,除返还利息6580元外,大部分资金都被挥霍。不具有偿还能力、不存在真实投资项目,且肆意挥霍、抽逃资金,并携带集资款逃跑,这一条条铁证,有力驳斥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最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判决后,被告人认罪伏法,没有提出上诉。
胸怀百姓、彰显司法公信,公诉人“较真”的态度,给了老百姓一个准确的说法。一次次分析、一次次唇枪舌剑,就是为了让老百姓愤怒不解的眼神慢慢变成了信任和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