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2年,谢某某以购房名义向郑某某借款11万余元,2009年,郑某某联系不到谢某某。2010年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缺席审判,作出民事判决书,责令谢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郑某某借款。判决生效后,依旧找不到谢某某。民事判决公告送达。2011年郑某某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峰峰矿区法院公告送达执行决定。后执行中止。2016年2月谢某某名下查到存款,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将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后经上网追逃,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民事判决公告送达,被告人能否以不知道判决结果为由对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抗辩?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告送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但合法的送达方式,可以推定受送达人已知道其要履行的法律义务。此处涉及到刑事推定。所谓刑事推定,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缓解司法证明的困难,国家基于一定的刑事政策和价值选择,依法允许控方和裁判机关通过确认某一基础事实而直接认定犯罪构成某一要件事实存在的一种案件事实认定机制。在本案中,就是通过公告送达这一基本事实推定被告人已经知道规定其还款义务的生效判决,从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明知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案件标准与刑事案件标准应有所区分。公告送达在民事层面对被告人的约束力完全等同于其他送达方式。因为民事诉讼一般仅涉及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争议,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但在刑事诉讼中,涉及人身自由甚至人的生命的剥夺,需要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需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推定的主观明知不能认定为真实的主观明知,所以本案中被告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原因有二:一是我国公告送达的立法原意在于联系不到受送达人的情况下,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更是解决被告人缺席法庭审判或逃避法律审判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否认了公告送达的推定明知,就是否定了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二是我国刑法所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包括躲避执行。故意躲避则往往联系不到。若执行义务人从民事诉讼环节到执行环节都故意躲避,那么在整个程序中很大可能会用到公告送达,若以此为抗辩理由,则违背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本意,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
值得注意的但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采用。
(作者:朱俊梅 徐建雪)